中国香港投资计划项目最新消息-immiknow
行政长官李家超10月16日发表2024年施政报告,当中提及优化「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从10月16日起,容许投资住宅物业,该物业成交价须为5000万港元或以上,投资于房地产获计算入投资总额上限为1000万港元。
另外,2025年3月1日起,申请人全资拥有的合资格私人公司的投资可计入合资格投资金额内。
中国香港投资计划项目介绍-immiknow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旨在进一步丰富人才库及吸引更多新资金落户香港,以增强香港资产及财富管理、金融及相关专业的发展优势。计划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及朝鲜的国民。
中国香港投资计划申请条件-immiknow
1. 向投资推广署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时须年满18岁或以上;
2. 适用身份 :
(i)外国国民(阿富汗、古巴及朝鲜的国民不包括在内);
(ii)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iii)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iv)台湾华籍居民。
3. 在提出申请日期前两年期间内,拥有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的净资产或净资本;
4. 按要求进行投资:
3000万港币投资需分为两部分,其中至少投资2700万港币于获许的金融资产(股票、基金、债券等),其中房地产投资金额上限为1000万港币。
(1)非住宅房地产:在香港商用或工业用途非住宅房地产(包括写字楼、商业楼,不包括土地以及部分用作住宅用途的多用途房地产)。
(2)住宅房地产:在香港的住宅房地产,投资于该单一物业的成交价需为5000万港币或以上,算作投资上限1000万港币。
另外至少300万港币要放入支持创新及科技行业和其他重点行业发展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投资组合由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及管理,申请人向与香港有关连的公司,项目作出投资,以支持创新及科技行业和其他有助香港经济长远发展的重点行业。
详细投资要求参考《新计划规则》。
5. 没有不良记录,符合入境规定;
6. 能够证明有能力为自己和受养人(如有)提供生计及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的获许投资资产、或在香港受雇或自雇、担任职位或从事业务或申领公共援助所带来的任何收入。
中国香港投资计划延长逗留期限-immiknow
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有)若获给予“正式批准”,一般获准在香港逗留不多于24个月,之后每次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在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7年,可申请成为永久居民或者无条件逗留签证。
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有)须在在入境处批准的逗留期限届满没有成功续签,或在入境事务处裁定申请人已违反承诺后的两个月内(以较早日期为准),必须离开香港。
中国香港投资计划转永居-immiknow
根据投资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如在香港特区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申请香港永居。
中国香港投资计划申请流程-immiknow
1. 资格评估;
2. 准备资料,递交申请;
3. 获得档案号,等待审批;
4. 获得180天的原则性批准,完成投资;
5. 投资审查;
6. 获正式批准,办理居民身份证;
7. 延长逗留期限;
8. 成功在港连续通常居住7年后可申请转香港永居身份。
中国香港投资计划审理周期-immiknow
暂无明确审理时间
中国香港投资计划申请费用-immiknow
签证费:230港币/人(具体以入境处官网为准)
中国香港投资计划所需材料-immiknow
1.申请人的近照;
2.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申请人如现正在香港特区逗留,则须提交其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电子签证(如适用)的内页;
3.由投资推广署发出的符合净资产规定审查证明书;
4.由投资推广署发出的符合投资规定审查证明书;
5.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如有);
6.申请人的澳门身份证(只适用于澳门居民);
7.申请人的台湾户籍和台湾身份证(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8.申请人的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证明文件,须显示申请人获海外有关当局向其批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正式文件(例如:相关外国国家的出入境机关/领事馆签发的官方信件)。(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持有人并拥有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9.申请人于过去12个月经常居住的国家/地区之有关部门(即警务机关或公安局)签发的(无犯罪纪录证明)。如文件的签发日期已超过申请日期前六个月将不获接纳。
1.受养人的近照;
2.受养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受养人如正在香港特区逗留,则须上载其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电子签证(如适用)的内页;
3.受养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文件,例如结婚证书、出生证书、家庭照片、家庭书信(连信封)、户口簿和独生子女优待证(如适用);
4.受养人的香港身份证(如有);
5.受养人的澳门身份证(只适用于澳门居民);
6.受养人的台湾户籍和台湾身份证(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7.受养人的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证明文件,须显示受养人获海外有关当局向其批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正式文件(例如:相关外国国家的出入境机关/领事馆签发的官方信件)。(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持有人并拥有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8.受养人(受养的子女除外)于过去12个月经常居住的国家/地区之有关部门(即警务机关或公安局)签发的无犯罪纪录证明。 如文件的签发日期已超过申请日期前六个月将不获接纳。